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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江东新区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收回资金再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时间:2026-10-30 11: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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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收回资金再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6〕97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条件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进度好且有培育需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具体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农民合作社要依法设立登记,组织运转正常,制定财务、档案、盈余分配等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经营效益良好,认真执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重视生产(质量)安全,产品品质优良,有正规稳定的销售渠道,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

  二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声誉良好。经营规模适度,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2026 年以来,在省级实施方案下达前符合支持对象条件和建设内容要求的主体开展的相关建设,可以纳入项目支持范围。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先建后补”奖补方式,项目承担主体需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经验收通过后,申请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二)支持标准。本项目共10万元,用于支持1个农民合作社。

(三)完成时限。项目需在2026年11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申请验收。

三、建设内容及绩效目标

(一)建设内容。

必做项:结合主体实际,从以下每个方面各选择至少一个点开展项目建设。

1.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2.强化服务带动能力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提升项:根据实际需要,可从以下方面选择相关内容开展项目建设。

1.应用先进适用设备设施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生产过程的精细化、数字化、机械化水平,包括滴灌、水肥一体化、智能控制系统、农机作业监测设备及终端、农业生产相关机械的更新及购买(不含农机补贴范围内的机械)等。机库房、维修车间、烘干储运加工等必要的称量、除土、清选、输送等配套设施设备。开展此类建设内容需提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用地证明,符合规划,若租赁他人土地,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

2.提升运营质量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二)绩效目标。

总体绩效目标:支持农民合作社数量1个。

四、申报程序

(一)主体申报。符合项目申报对象和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按照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包含“江东新区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收回资金再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1)、“项目承诺书”(附件2)和佐证材料,装订成册后于11月15日前向区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逾期不予受理。

(二)镇级初审。镇级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主体资格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项目申报要求,审核通过的加盖镇级政府公章后,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扫描版推荐上报至新区农林水务局(农业组)。

(三)区级评审。区农林水务局根据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经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培育对象,并通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附件1:江东新区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收回资金再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书.docx

附件2:项目承诺书.docx


  江东新区农林水务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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